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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2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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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
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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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公
告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通过多种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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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
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
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
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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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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