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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宇科技:航宇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宇科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完成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
2,713,800 股限制性股票,共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出
资款人民币 94,983,000 元,其中:人民币 2,713,800 元为本次实际增加的股本,
人民币 92,269,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4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142,713,800 元”,总股本由“140,000,000 股”增加至“142,713,800 股”。

    除注册资本变更外,公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如下:

                                    1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40,000,000 元。                           142,713,800 元。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2     并按此调整公司章程后续条款的序号及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正文中引用的章程条款序号。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现 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现 为
 3
       14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42,713,8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 本章 程第 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2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月的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款 规 定 执 行 的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 公司 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6   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50%的事项;
        ……                                        ……


                                           3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绝对值计算。                            值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用途事项;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所
                                        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4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 列 对 外担 保 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7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的任何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


                                     5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四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8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9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6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临时提案的情形外,召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 会的 通知 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和 提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10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号码。                                        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11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7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散和清算;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12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披露。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份 没 有 表 决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13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者保护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券服务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股比例限制。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在第四章 第六节中删除一条,为第八十一
14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条,并按此调整公司章程后续条款的序号及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正文中引用的章程条款序号。


                                         9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15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16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事项;                                  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 应当 确定 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17
     ……                                    ……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      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
     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10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    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
     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      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
     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全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如
     会秘书。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8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微信或者电话等方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
                                             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临
                                             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
     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
                                             可以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电话方式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表
                                             表决的方式。
     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19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传真方
                                             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签字。
20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11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在第六章 新增一条,为第一百四十条,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21   并按此调整公司章程后续条款的序号及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正文中引用的章程条款序号。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22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     期报告。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行编制。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23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24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12
     上通过。                               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25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公司备案/

     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备案/变更等文

     件进行适当性修改。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

     工商备案/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

     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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