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
部分)的议案》。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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