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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宣泰医药: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88247       证券简称:宣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注册地址拟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环科路 515 号 205、207 室”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780 号
7 层 709 室”,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章程指引》(2019 修订)、《上海证券 (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
“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贸易试验区环科路 515 号 205、207 易试验区蔡伦路 780 号 7 层 709 室
室
                                      邮政编码:201203
邮政编码:20121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司合并;
                                   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任。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
(十七)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十七)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                               联交易事项;

                                   ……



第 四 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东大会审批:

……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情形。                             的任何担保;

除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需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司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余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例担保的,可以豁免前述第(一)至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余
(三)项的规定。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前述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以上通过。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关
                                 当事人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
                                 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号码;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决程序。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确认,不得变更。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
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 《公司章程》 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
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 章程为准。
为准。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总数。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利。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 市公司应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 市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 删除
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
务或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
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采取累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
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事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积投票制(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监事 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行申报的除外)。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弃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其中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名。
名。


第 一 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五)拟定公司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
(十五)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 准。
会审批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一)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所有对外股权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投资、借款或融资事项;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二)公司超过年度预算外的资本性
支出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
(三)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公司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
重大研发项目;
                                     研发项目、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
                                     使用协议等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他规定的情况下,除前三款规定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的决策权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限如下: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 以上;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债权、债务重组、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提供担保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且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以上;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 就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外),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五) 就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除外),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在以传真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方式召开通讯会议的情况下应载明
                                         (三) 会议期限;
接收的传真号码及提交表决票的最
                                         (四) 事由及议题;
后时限,且该等时限不应短于法定的
会议通知期限);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 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
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 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
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 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保存 10 年。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在以传真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式召开通讯会议的情况下应载明接
                                   (三)事由及议题;
受的传真号码及提交表决票的最后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时限,且该等时限不应短于法定的会
议通知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在每一会计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在每一会计年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
策机制和程序                      机制和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
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 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 政策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
变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会提供便利。
便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 合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
 施行。                              行,本章程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
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4 月)。

    三、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新增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制度。其中《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已于同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