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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宣泰医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宣泰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士;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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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不属于以下第八条所列人员范围;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要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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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六)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
           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
           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
           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书面确认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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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任期满两届,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
           事。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 1/3 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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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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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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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8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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