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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宣泰医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
         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
         度,制定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后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分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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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尽职
            调查、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项
            目审批、项目实施以及投资后的相关管理。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
            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款规定审议公司
        所有对外投资;


(三) 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均由
        总经理进行决策;


(四)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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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
           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照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
           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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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
           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转让对外投资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5
             门机构进行评估后合理确定。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
             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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