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2年5月修订)2022-05-31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目 录
术语词典 ......................................... 2
职责库 ........................................... 3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6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8
第四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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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投资者关系管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理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
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
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
内幕交易 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
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
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
济晴雨表的作用。《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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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董事会
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董事会秘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书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
2.定期报告;
3.筹备会议;
证券投资
4.公共关系;
部
5.媒体合作;
6.网络信息平台投资者关系模块维护;
7.危机处理;
8.沟通与联络;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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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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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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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
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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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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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
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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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
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投资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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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投资者关系模块维护:在公司网站中设
立并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
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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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提
供书面的调研提纲,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进行采访应当经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陪同人员应禁
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
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九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
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其他人员接受媒体的
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要求其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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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
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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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定,自发布之日的次月 1 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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