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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待决策)2022-05-31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职责库 ........................................... 2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6
第一节    会议召开 ................................. 6
第二节    审议程序 ................................. 8
第三节    表决和决议 ............................... 9
第四节    记录和档案 .............................. 10
第五章    工作保障 ................................ 12
第六章    罚则 .................................... 12
第七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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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南方电
                 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行
   监事会
                 使监督权,以保障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1.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3.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4.列席或指派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会议;
 监事会主席
                 5.审定、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和监事会报告;
                 6.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7.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责公司监事会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
监督审计管理部
                 制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和会议会务的处理,承办监事
      门
                 会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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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
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
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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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情况。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查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督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重要经营管
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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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
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决策具体权责事项按照《公司监事会权责清
单》执行。
    第七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二)做好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职工监事除履行第七条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检查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
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提出监事会议题,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四)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
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
关资料。
    (六)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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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议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报告或检查
监事会履行职责和监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第十条   在发出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应同时征求公司员工的
意见。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要求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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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内容应包括:提
议人信息,提议理由,议案,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议案由该监事提
出;其他情形召开的临时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等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必须保证在会
议召开前有效送达监事,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基本信息、事
由和议题,以及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前 1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有
关情况。不足 1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监事的认可方可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按会议通
知内容召开。监事会主席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
需的会议材料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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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任何一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
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
                    第二节     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情况、列席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形成过
程、对提案审查情况;
    (三)提案人向会议报告提案;
    (四)相关方人员就提案相关事项向会议作出解释说明
(如有必要);
    (五)出席监事对提案发表意见;
    (六)出席监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七)根据出席监事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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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员工或者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出席监事对会议提
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保障会议正常进行,及时制止
任何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会议若有 2 项以上提案的,
会议应逐项进行审议,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全体监事拥有对会议提案的相同表决权,
列席人员对会议提案无表决权。与拟表决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监事,不得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出席监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监事应当选
择其中一项表明表决意见,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坚持不选择的按表
决意见为弃权处理;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按表
决意见为弃权处理。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出席监事仍应当对
会议提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受委托的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正本,
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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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表决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以传真方式召开的,应当在统计完毕后立即向会议主
持人报告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
出席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为书面形式,
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拟定,每名出席监事均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
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若监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四节     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
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会议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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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监事对所议事项的原则
性不同意见;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监事应当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的监事在会议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签注说明不同意见。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妥善保管。监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由监事会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
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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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工作联系:
    (一)公司应加强与监事会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
系沟通机制;
    (二)明确监事会工作机构职责,推进履职保障,必要
时聘请中介机构为监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牵头,指定牵头部门对口联系
监事会,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监事
会办会机制以及监事的“企情问询”机制、履职信息支撑机
制、参与决策保障机制等,协助监事履职记录及报告管理,
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公司应协助监事会主席制定外部监事年度调研计
划和专题调研安排,做好调研的支持保障工作;
    (五)公司应认真组织研究监事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
馈处置情况;
    (六)公司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后勤保障
服务,协助做好监事会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监督检查、专题调
研等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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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反馈的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监事失职渎职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以外”、“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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