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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2年8月修订)2022-08-25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2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术语词典................................................................................................ 2
职责库.................................................................................................... 4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11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33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8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41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41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42
第九章 附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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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
  信息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披露
             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托凭证持有人;
信息披露义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务人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
             义务的其他主体。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的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重大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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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重大事项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接上页)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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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董事会秘书
                    相关事宜。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理人员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
   证券事务代表
                    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
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 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本部门(子公司)
    司主要负责人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是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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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版)(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至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意见、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
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
国日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实际



                          第 5 页 共 43 页
签约为准);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www.sse.com.cn)。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重大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
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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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
公开的重大事项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一条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 7 页 共 43 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
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
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
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
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
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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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
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
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
规定中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
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第 9 页 共 43 页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
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
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证券交易所
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
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
告日复牌。



                          第 10 页 共 43 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注册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书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披
露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
公开发行、配股事宜。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
市前披露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 11 页 共 43 页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
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第 12 页 共 43 页
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第 13 页 共 43 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提醒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
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
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第 14 页 共 43 页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



                         第 15 页 共 43 页
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第 16 页 共 43 页
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
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
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
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
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
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
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
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
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



                         第 17 页 共 43 页
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
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因《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
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
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



                        第 18 页 共 43 页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第 19 页 共 43 页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



                        第 20 页 共 43 页
用本规定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



                        第 21 页 共 43 页
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三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第 22 页 共 43 页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
酬;



                          第 23 页 共 43 页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节关联交易披露之未尽事宜,按照《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有效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
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



                          第 24 页 共 43 页
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
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
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
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
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
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
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
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
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



                          第 25 页 共 43 页
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
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
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
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
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 26 页 共 43 页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
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
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
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
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
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第 27 页 共 43 页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
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
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第 28 页 共 43 页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
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



                        第 29 页 共 43 页
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
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
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七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
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
复牌。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



                          第 30 页 共 43 页
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
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
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
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
闻澄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
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比例;



                         第 31 页 共 43 页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
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
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
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
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
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
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
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 32 页 共 43 页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
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
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八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第 33 页 共 43 页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事项。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第 34 页 共 43 页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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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
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
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
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
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
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
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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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第八十七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
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
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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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九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起草相关文件并形成定期报告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董事
会秘书审查;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
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
议;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应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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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预报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专
项会议审议时;
    2.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3.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将重大事项相关书面文件报送公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书面文件的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
内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2.拟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交易文件;
    3.重大事项可能涉及的政府核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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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介服务机构就该重大事项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5.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人对该重大事项的审核意见;
    6.其他应当报送说明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市规则》、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起草
临时报告文件,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董事会秘
书审查无误后,将临时报告文件交董事长审定签发。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声明及
意见的信息披露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九十四条   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
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未
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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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
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并按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对需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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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
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具体按照公司员工处分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除特别说
明外,都含本数;“不满”、“以外”、“多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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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除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术语词典、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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