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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术语词典................................................................................. 2
职责库.....................................................................................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3
第四章 提案及审议程序..................................................... 17
第五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18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 21
第七章 决议执行................................................................. 22
第八章 董事会授权............................................................. 22
第九章 董事会经费............................................................. 23
第十章 罚则......................................................................... 23
第十一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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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交易
           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

           助以及其他交易。

           是指《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本单位及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关联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是指《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
对外担保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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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按照《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详见第十
 董事会
            八条。

            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具体包括:

            1.负责议案管理工作。收集董事会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将会议提案征求相关董事意见,初步形

董事会办    成会议提案后送董事长审定。

  公室      2.负责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3.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办、会议组织等会务工作,统计董事会议案表决

            情况,做好会议记录,草拟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4.负责董事会会议材料的整理,存档。



法规管理
            负责做好对董事会议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部门



            负责议案的编制与提交,并对议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议

议案申请    案涉及多部门职责内容,但属于同一事项的,须合并为同一议案,议案

  部门      申请部门由提案人指定,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落实制度要求,严格履行

            会议有关程序,高质量准备会议议案,坚决执行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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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南方
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把
握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水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高质
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董事会应
当维护党委在公司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
度。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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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
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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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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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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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将董事辞职有关情
况书面通知股东、其他董事及监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
后或任期结束后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辞职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
职报告生效后五年内或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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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
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
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
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
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
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国务院、省委决策部
署和落实国家、地区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及一定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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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
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三)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四)决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
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五)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六)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
部年度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审计
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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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在满
足国资委资产负债率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上限;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融资方案;审议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十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和权益工具方案;
       (二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党的建设、纪检监督、
干部管理、人才管理等基本制度除外);
       (二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决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方案、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
项;
       (二十七)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二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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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决策的具体事项,按照《公司董事会权责清单》
执行。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国资监管
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制度,以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对外融资、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及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如有未尽事宜,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第 12 页 共 27 页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独立董事职权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以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
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并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
供咨询、建议。
    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先提交
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由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
式之一,公司董事应亲自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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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报告或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在发出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将会议提案征求相关董事意见,初步形成
会议提案后送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拟订会议提案时,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送达,但董事长应在
会议上对此作出说明。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形式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召集和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14 页 共 27 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
的议题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董事会审
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对委托事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第 15 页 共 27 页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董事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并在会议记录上说明受托出席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委托或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对会议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审议关联交易提案或事项的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
委托;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五)授权委托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在会议上不能提交授权
明确的委托书,该等委托或受托不能成立,董事会不应将此计入
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主要召开方式。定期会
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议人同意,可以电话会议、


                       第 16 页 共 27 页
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题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但下列事项必须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表决: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的方案;
       (四)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方案;
       (五)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事项的方案。
                    第四章 提案及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可以按各自的职责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但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案。
   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推举一名
董事提出议案;由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议案由监事会
主席提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长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议
案由董事长提出或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总经理提出。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情况、列席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
形成过程、对提案审查情况;
       (三)提案人向会议报告提案;
       (四)相关人员就提案相关事项向会议作出解释说明(如有


                          第 17 页 共 27 页
必要);
       (五)出席董事对提案发表意见;
       (六)出席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七)根据出席董事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八)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出席董事对会议提案的审
议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保障会议正常进行,及时制止任何阻碍会
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会议若有 2 项以上提案的,会议应逐项进行审议,
逐项进行表决。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
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四十三条 除征得出席董事的一致同意和进行了充分审议
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进行表决。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进行表
决。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四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会议进行表决,出席董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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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董事应当选择其
中一项表明表决意见,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坚持不选择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
处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当向主持人申明请假并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剩余议案表决权;如不委托,对剩余
议案表决视同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六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召开
的,应当在统计完毕后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表决结果,并将表
决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出席董事。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相关提
案的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对象有关联关系的;
    (三)董事本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董事回避相关提案的表决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相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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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不得对相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另外,章程规定的以下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三)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四十九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者论证不充分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
事会应当采纳。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
案提出两次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
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
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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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为书面形式,每名出
席董事均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会议的录音、
录像等视频资料,为会议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出席董事应当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的董
事在会议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签注说明不同意见。未在会议书面记录上签字
或者未在签字时签注说明不同意见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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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经董事会秘书草拟《会议纪要》,报董事
长审阅签发后,分发各董事,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公司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
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董
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由董事执行的董事会决议事项,由董事长直接监
督执行,董事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情况;由经理层执行的董
事会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共同监督执行,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执行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每半年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
行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授权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
权授予董事长、经理层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五十八条 授权对象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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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当授权对
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收回授权。

                    第九章 董事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经费是董事会的日常运作费用。列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十条 董事会年度经费计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报董
事长审批计划及各项经费支出,并确保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符
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经费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费用;
   (二)工作费用:
   1.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办公费、调研费;
   2.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士所需的一切费用;
   3.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费用以及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在董事会决议对外披露之前,与会人员和其他知
情人员对决议内容应当严格保密,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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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审定,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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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A:董事会议案管理
    一、董事会议案应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股东提出;
    (二)董事长、董事提出;
    (三)总经理提出;
    (四)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按所涉及事项的业务领域,议案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一)
党的建设;(二)公司治理;(三)战略管理;(四)投资管理;(五)
人力资源;(六)计划财务;(七)供应链管理;(八)资本运营;
(九)法律管理;(十)审计内控;(十一)其他。
    三、提案人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编制议案,业务部门为议
案申请部门,按议案报审表格式报审董事会议案。
    四、议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
    (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事全面掌握议案
情况;
    (三)请示事项明确;
    (四)文字简洁、条理清晰、数据详实;
    (五)附件材料完整清晰,论据充分。
    五、已决策事项由于决策要素变化需要再次提交董事会决策
的,新提交的议案材料须附已经决策过的议案材料,并就有关变


                         第 25 页 共 27 页
更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六、议案提交董事会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
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议案应报公司法规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
获得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
    (二)议案应在董事长、总经理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形成
共识;
    (三)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
    (四)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五)特别重大事项,可视情况安排外部董事调研;
    (六)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一般应提交相应的专
门委员会研究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每年年末对下一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
以及可预见的会议的召开时间、常规议案等进行统筹,制定下一
年度董事会会议计划,报董事长确定。
    八、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发出征集议案的通知,
征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至少在定期
会议召开 15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7 日前)将议案报审表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
人可以随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议案。


                       第 26 页 共 27 页
   九、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议案报审表后,完成议案初审并报送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完成议案审核,并充分征集各位董事意
见后,报送董事长审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已完成议案审批程序
的,视同为已完成董事会议案审定。
   十、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议案审核情况,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报董事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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