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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2-12-29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目     录

术语词典................................................................................................ 2
职责库.................................................................................................... 3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5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7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13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6
第六章 罚 则...................................................................................... 17
第七章 附 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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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募集资金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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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董事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负责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负责对转让、置换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独立董事
            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补充流动资金;以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以单个项目的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等资金运用情况发表意见
            (上决策会议之前)。

            负责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意见,对转让、置换募投项目;变更
            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监事会     补充流动资金;以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以单个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等等资金运用情况等发表意见(上决策会议之前)。

            1.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财务管理    2.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
  部门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投资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
归口部门    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
保荐机构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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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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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制度以及公司有关信息披露
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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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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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由募投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募投资金使用过程
中项目合规性的审核,财务归口部门负责资金调拨、支付工作。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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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
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
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
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
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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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进行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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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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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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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进行披露。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
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
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第 12 页 共 18 页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
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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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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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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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财务分管领导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
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
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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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
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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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南方电网电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0 版)》 Q/CSG-GPG-NY
2 05 003-202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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