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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04-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合肥井松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机构,对公司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
保荐代表人刘传运、叶跃祥对井松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辅以电话沟通,现将本
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二)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查阅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
等;
   4、查阅和复印公司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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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等核
查。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
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井松智能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
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秘等进
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
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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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井松智能在公司治
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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