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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智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1-09-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7

        问题 2、关于营销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7

        问题 3、关于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9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 11

        六、发行人的业务 ..........................................................................................................................12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6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27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28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31

        十三、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31

        十四、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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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智航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北京智汇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智航持股 5%
智汇合创             指
                          以上股东

智汇德创             指 智汇德创(天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天智航持股 5%以上
制造业基金           指
                          股东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天智航持股
京津冀基金           指
                          5%以上股东

安徽天智航           指 安徽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智航控股子公司

                          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天智航
水木东方             指
                          控股子公司

天和诚医疗           指 北京天和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智航参股公司

国健顺泰             指 安徽国健顺泰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天智航参股公司

水木医疗             指 北京中关村水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水木东方参股公司

英特美迪             指 北京英特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水木东方参股公司

罗森博特             指 北京罗森博特科技有限公司,水木东方参股公司

法国 SPW             指 Spineway S.A.,天智航境外参股公司

安徽鑫智泰           指 安徽鑫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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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顺万泰             指 安徽广顺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创新中心             指 合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

邦泰置业             指 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上会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         指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指
告》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上会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
《2017 至 2019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
年度审计报告》
                  字(2020)第 0150 号)

                          上会出具的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第 1799 号)

《2020 年年度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更新后的《北
              指
报告》           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度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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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法律法规             指 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其不时
                        的修订、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再融资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审核规则》         指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 月-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有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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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10488-5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再融资办
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
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于2021年8月12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5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和发行人实际情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
《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且发行人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事项发生了变更,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要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
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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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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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2、关于营销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计划投入31,2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营销体系升级建设

项目,其中软硬件购置及安装费为25,880.00万元。具体来讲,公司拟选取60家非

公医疗机构共建微创手术中心,由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技术培训,由非公医疗

机构提供场所和医疗技术服务,在合作期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手术量进行

结算。

     同时,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已于2021年7月与国药租赁签订框架协议,双方

约定在协议签署三年内建成30家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每个手术中心合作期

为5年。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微创手术中心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盈利模式、

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已采用该模式的合作医院家数、投入金额、投放的

产品数量等情况;(2)发行人与国药租赁的协议主要内容及实施进展,微创手

术中心建设项目与国药租赁合作协议的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参与微创手术中心建设并按照手术量进行结算

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以及审批;(2)营销体系升级建设项目完成后,业务模

式变化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发行人参与微创手术中心建设并按照手术量进行结算是否需要取得相

关资质以及审批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营销体系升级建设项目拟在全国范围内选取

具有优势临床经验的非公医疗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创建微创骨科中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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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而言,合作的方式如下:

     发行人负责提供建设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相关设备并提供技术培

训,拥有所提供设备的所有权;项目合作的非公医疗机构以购买技术服务的形

式获得骨科手术机器人临床技术使用权,并以此开展临床应用、学术活动、对

外宣传等活动。合作期间,非公医疗机构以骨科手术机器人为核心设备为患者

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向患者收取相对应的骨科机器人诊疗服务费用;发行人

和非公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认收入。发行人参加骨科机器人微创

手术中心的方式是向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设备、搭建相关环境并提供持续的

技术服务。发行人不参与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不直接

面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规划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

疗装备应用推广中心建设和新产品医保支付、收费定价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

探索创新医疗装备产品‘购买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模式。”因此,

发行人与非公医疗机构合作建设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非公医疗机构向发

行人购买技术服务属于政策鼓励范围和模式。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发行人与医疗机构合作按照手术量进行结算的模式无资质及审批要求。

     二、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了解微创手术中心项目的具体合作

模式、盈利模式及已实际开展的业务进展等情况;

     2. 查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认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审批。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加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方式是向

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设备、搭建相关环境并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发行人不

参与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不直接面向患者提供诊疗服

务,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相关资质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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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3、关于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是综合应用医疗
互联网和物联网、数据融合传输交换、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信息技
术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与 IT 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合,以医疗系统数据中心为
核心,跨越时空等限制,实现公司内外信息充分交互的信息化体系。

     请发行人说明:(1)以简明易懂的语言,结合上游技术及软件来源、产
品开发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最终形态、销售模式及下游应用等方面,分析智慧
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运营模式;(2)该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
关系,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3)公司在物联网、云计算等项目建设相关
领域是否具备明确的技术基础、人员储备,是否有项目实施经验,是否存在建
设失败的风险;(4)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医疗数据的收集、归属、获取及使
用方式,是否存在合法合规性风险。

     请发行人结合问题 1-3 补充完善本次募投项目相关风险的披露。

     回复意见: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医疗数据的收集、归属、获取及使用方式,是否
存在合法合规性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智慧中心项目建设是使用医疗互联网
和物联网、数据融合传输交换、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信息技术将中
心基础设施建设与 IT 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合,以医疗系统数据中心为核心,跨
越时空等限制,实现公司内外信息充分交互的信息化体系,是智慧医疗的重要
组成部分。智慧医疗中心是信息化系统、场景化系统和互联网应用的有机结合。

     智慧医疗中心在此方面的主要应用场景包括远程手术和手术指导、智慧中
心与终端机器人以及终端机器人之间信息交互、医院、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搭
建协同创新平台等。比如,在医院/医生提出远程手术或其他远程医疗需求时,
发行人将远程医疗数据和交互信息进行搜集分析,通过智慧中心对医疗数据进
行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分析结果和远程指导;医院/医生提出使用建议或反馈,
可通过特定系统传输汇聚;协同创新单位对机器人优化和物联网应用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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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医院面向患者,收集、获取上述医疗相关数
据,并采取必要脱敏处理措施后进行数据加密传输至智慧医疗中心,确保数据
收集、获取的合法合规。智慧医疗中心通过云端进行智能手术规划后再反馈至
医院终端,为医生进行手术提供指导和参考。医院和发行人之间通过课题项目
协议、合作协议等安排预定数据的归属和使用方式。据此,智慧医疗中心建成
后,公司不存在主动向患者收取、搜集医疗信息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发行人确认,如涉及信息搜集
和使用,发行人在开展数据收集和处理活动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
据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主体并获得主体授权,加密存储相关数据,并保证数
据储存在境内服务器;数据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认证,确保数据在特定渠道内
传输;在获取数据及共享数据前,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措施确保数据传输
安全;发行人内部根据职责范围及管理需要,设置内部人员数据访问及操作权
限控制,避免数据泄露;针对外部人员,发行人将严格控制数据查看范围,避
免向外部开放数据拷贝等相关权限;数据管理方面,发行人将建立并执行医疗
数据内部管理制度等。此外,发行人还将按照募投规划采取措施推进数据安全
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风险监管。


     二、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医疗数据

的收集、归属、获取及使用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2. 查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数据相关处理的安全性与合

法合规性。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能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法律合规性,不
存在数据泄露引发潜在诉讼和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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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现阶段关于本次发行应
当取得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
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要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
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8-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                            张送根                        75,664,000         18.02

        2                           智汇合创                       33,045,560         7.87

        3                          制造业基金                      25,523,412         6.08

        4                          京津冀基金                      25,523,412         6.08

        5               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707,400         3.26

        6                             吴旗                         12,508,400         2.98

        7                            蒋文军                        11,550,000         2.75

                     萍乡市玖兆月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                                                          10,921,848         2.60
                                       伙)

        9                            李巧玲                         9,223,200         2.20

        10                          智汇德创                        9,200,000         2.19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业务资质如下:

序    公司                                        有效
               资质许可            证号                     发证机关             许可范围
号    名称                                        期限



                                                8-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公司                                      有效
               资质许可         证号                    发证机关              许可范围
号    名称                                      期限


                                                                      2002 年版分类目录:Ⅱ类:
              第二类医疗                               北京市海淀区   6830,6854,6810,6822,
                           京海食药监械经
1    天智航   器械经营许                          -    市场监督管理   6864***
                           营备 20170109 号
              可证                                           局       2017 年版分类目录:Ⅱ类:
                                                                      04,0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目前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可以
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要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2017 至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 90%。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2017 至 2019 年度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
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审

                                              8-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关联关系                          备注

                                                                            张送跟与智汇合
                               直接持有发行人 75,664,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创为一致行动人,
   1             张送根
                                                18.02%                      合计持股比例为
                                                                                25.89%

                               直接持有发行人 33,045,560 股股份,持股比例
   2            智汇合创                                                         同上
                                                 7.87%

                               直接持有发行人 25,523,412 股股份,持股比例        ——
   3           制造业基金
                                                 6.08%

                               直接持有发行人 25,523,412 股股份,持股比例
   4           京津冀基金                                                        ——
                                                 6.08%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9 名,监事 3 名,高级
管理人员 4 名,分别为董事:张送根、徐进、邢玉柱、王彬彬、朱德权、肖治、
王广志、李焰、戴昌久;监事:张维军、朱兆骐;高级管理人员:徐进、邢玉
柱、贾相成、黄军辉。

       3. 上述第 1 至 2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发行人
的关联方,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 关联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8-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送根除持有发行人股
份外,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张送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
  1                       智汇合创
                                                              伙人,并持有 38.1366%的财产份额
                                                        实际控制人张送根持股 70%,并担任董事长、
  2              北京天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经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反馈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北京浩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送根担任董事、经理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送根担任董事;董事朱德
  2              北京天惠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权担任董事
  3                        智汇德创                         董事、总经理徐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北京浩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5         北京天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董事朱德权出资比例 99%
                                                        董事朱德权持股比例 51.2975%,担任董事长、
  6                        信汇科技
                                                                          总经理
  7               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信汇科技持股比例 75.7286%
  8        滨州滨汇先进陶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持股 100%
  9              绍兴德汇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信汇科技持股比例
 10             北京信汇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79%;北京天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
                                                                       股比例 16.36%
 11                  北京信汇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2               广东信汇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信汇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
 13               湖南创汇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信汇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
 14               湖南信汇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信汇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15                  嘉兴金汇石化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
        天津自贸区信汇伟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6                                                            董事朱德权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17            荆州水木信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信汇科技持股比例 100%
 18                  北京中惠药业有限公司                             朱德权担任董事
 19         水木博展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



                                               8-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20                  北京水清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经理
 21             北京工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
 22             北京海珀尔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3              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4            北京众智合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5             北京心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6               山东滨华氢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7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8            北京水木华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29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0            信汇(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1              无锡海古德新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2     河南清华永昌化工有限公司(1998 年 9 月吊销)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3         天津信汇染料化学品有限公司(吊销)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4             北京诺希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江西诚志洗涤用品营销有限公司(2004 年 12 月
 35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吊销)
        北京清华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
 36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吊销)
 37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
 38                  福建海汇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39             Shuimu Development Limited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40              天津信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长;信汇科技持股比例 66%
 41           上海亿科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信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70%
                                                        上海亿科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2              上海信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
                                                       天津信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70%;上海
 43              唐山中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亿科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30%
 44               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朱德权担任董事
 45      北京汇泰东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王彬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6                  浙江创新生物有限公司                           董事肖治担任董事
 47              广东欧谱曼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肖志担任董事
 48             沈阳何氏眼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肖志担任董事
 4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肖志担任董事
 50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肖治担任非执行董事
 51                  北京术锐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肖治担任董事
 52            喀什京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戴昌久持股 60%,担任董事长



       (3)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的企业


                                              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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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智汇合创、京津冀基金、制造业基金。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第 15.1 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 7 目的规定,该等
机构股东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方。

     5.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无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其他关联方

     (1)过去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沈正宁、张云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陈齐、王飞曾担任发行人监事,王允博、
成德圣曾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已不再担任,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过去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① 沈正宁、张云、陈齐、王飞、王允博、成德圣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安徽鑫智泰曾经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安徽天智航的参股公司,其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陈齐曾任发行人的监事,安徽天智航将部分股权于 2018 年 12 月出
售给广顺万泰,安徽鑫智泰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邦泰置业、北京京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和安
徽汇聚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陈齐控制的企业,且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发
生交易,陈齐曾是发行人的监事,上述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②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过去十二个月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③ 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关联方

     山东天智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天智航服务总经理段凯原控制的企业,在

                                   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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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行为。

     7. 发行人的控股和参股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更新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之“八、(六)对外投资”。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7 至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半
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法国 SPW            采购商品                 -                 1.68                 9.62          150.67
   天和诚医疗           接受劳务                 -                   -                  10.09           -
    罗森博特            接受劳务                 -                   -                    -           43.69
      合计                  -                    -                 1.68                 19.71         194.36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天和诚医疗           销售商品               8.85                  -                    -           195.43
                     销售商品/提供劳
    罗森博特                                   6.79                17.29                3.45           3.45
                           务
北京心世纪医疗科
                        提供劳务               3.77                  -                    -             -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19.42               17.29                3.45          198.88


     (3)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发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含税利息收入
  信汇科技      拆出资金        2,000.00       2018 年 8 月 3 日         2018 年 10 月 9 日         22.03
 安徽鑫智泰     其他往来        5,000.00       2018 年 1 月 2 日         2018 年 6 月 27 日         107.21
 安徽鑫智泰     其他往来         830.00       2018 年 1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8.30



                                                      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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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关于与安徽鑫智泰往来的说明:

     2017 年 10 月,公司与邦泰置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子公
司安徽天智航出资 300 万元与邦泰置业共同设立安徽鑫智泰作为创新中心项目
的投资主体;公司设立骨科手术机器人运营中心入驻创新中心,公司享有按成
本价购买创新中心定制办公楼的权利;在公司定制办公楼完工之前,公司为安
徽鑫智泰提供部分预付款支持,安徽鑫智泰应参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公司
预付款利息。

     安徽鑫智泰设立后,根据上述协议,公司通过子公司安徽天智航和水木东
方为安徽鑫智泰提供了 5,000 万元、830 万元的预付款支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款项均已收回,且收取了
相应利息。


     (4)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
北京心世纪医疗科技
                            房产               22.90                42.69              29.73             -
      有限公司
     罗森博特               房产                5.28                9.45               9.62          4.78
     英特美迪               房产               19.80                34.61              38.54        20.76
       合计                  -                 47.99                86.75              77.89        25.54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                  日                   日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天和诚医
  应收账款                            -                    -                   -                 128.98
                     疗
  应收账款       英特美迪             -                    -                   -                  2.92
                 安徽鑫智
 其他应收款                           -                    -                   -                  8.30
                     泰
 其他应收款      信汇科技             -                    -                   -                 22.03

                                                 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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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②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项目        关联方
                                 日                 日                   日                 日
其他应付款    罗森博特        42.87                2.61                 2.61               2.61
其他应付款    英特美迪         9.92                9.92                 9.92               6.93
             北京心世纪
其他应付款   医疗科技有       11.51               11.51                11.51                -
               限公司
             北京心世纪
 预收账款    医疗科技有       11.45                   -                  -                  -
               限公司
 预收账款     罗森博特         7.41                9.43                 2.41               4.00
 预收账款     英特美迪         6.60                6.60                 4.69                -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9 年 1 月,公司与安徽汇聚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健启尚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国健顺泰,国健顺泰注册资本 10,000 万
元,其中:公司认缴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安徽汇聚德医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认缴 2,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9%,北京国健启尚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认缴 5,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00%。

     (7)其他关联交易

     2019 年 4 月,公司为推进骨科手术机器人运营中心项目建设,由全资子公
司安徽天智航与关联方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智泰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签署办公楼预定协议,预计交易金额约 1.42 亿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双方 2020 年 1 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计上述房产将
于 2021 年完成交付。

     2. 关联交易定价、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正文之“二十、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且关联交易是基于交
易各方的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或对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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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情况。

     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交
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
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4.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出具如下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

范与天智航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天智航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天智航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

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天

智航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如涉及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3、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天智航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由此给天智航

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

何不利影响。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天智航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构成合

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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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且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
的规定履行了公允决策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声明与承诺》继续有效。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自有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自有的房
屋所有权。

     (三)租赁房屋、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使用
的租赁房屋未发生变更。

     (四)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相关商
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境外商标核查意见、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商


                                 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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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网检索系统(http://sbj.cnipa.gov.cn/)查询,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未发生变更。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
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取得 5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授权公告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日期       期限    方式   权利
      全膝关节置换手术
                            发明                                                          原始
1     机器人辅助系统、控             ZL202010177303.6     天智航     2021.8.20    20 年           无
                            专利                                                          取得
      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                                                          原始
2           机械臂                   ZL202130279155.4     天智航     2021.8.20    10 年           无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3        影像跟踪设备                ZL202130138819.5     天智航     2021.07.06   10 年           无
                            设计                                                          取得

       示踪器组件及手术     实用                                                          原始
4                                    ZL202021410561.6     天智航     2021.5.28    10 年           无
         机器人操控系统     新型                                                          取得

       骨科铣刀组件及骨     实用                                                          原始
5                                    ZL202022034801.3     天智航     2021.8.24    10 年           无
         科手术机器人       新型                                                          取得


      注:上述序号 3 及序号 4 的专利虽授权公告日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材料申报之前,但在
本次发行材料申报前发行人并未取得上述专利权的权属证书,故本次发行首次申报材料中
未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
利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著作权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他项
     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人                                         期            期         权利
膝十字韧带修复术探针       天智航/
                                     2012SR1224583      原始取得    2021.06.02      未发表        无
  辅助规划软件 V1.0        北京大


                                               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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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他项
   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人                                          期           期       权利
                       学第三
                         医院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
括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参股公司 2 家,分别为北京慧骨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合滨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水木东方持有的水木医疗的
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1,173.913 万元,水木东方的持股比例由 3.125%
变更为 2.662%,其具体情况如下:

     1. 北京慧骨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北京慧骨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1YWMB0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2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钟学东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演出);产品设计;模型设计;软件开发;销售医疗器械 I 类、II 类、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生产医疗器械 I 类;第
 经营范围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
                     类医疗器械生产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 23 号楼 5 层 502 室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51 年 1 月 14 日
 股权结构            天智航持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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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肥合滨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合肥合滨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W4Y2A9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            256.410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振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5G 通信技术服务;软件销售;第一
 经营范围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 3963 号智能科技园 C1 栋 401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天智航持股 2%


     3. 水木医疗

 公司名称            北京中关村水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187JK5C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73.913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京昇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会议服务;承
                     办展览展示活动;认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 19 号 1 号楼
 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0 月 19 日至 2067 年 10 月 18 日
 股权结构            水木东方持股 2.662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参股公司的股权。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
形。


                                            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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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合同台账、重大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
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采购类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对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与同一
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金额累计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单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标的                 合同价款               到期日           履行情况
安徽瑛诚能源科技有限    移动式 C 形臂 X 射线
                                                         650.00              2022 年 8 月       正在履行
公司                          机等设备


       2. 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500 万元
以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骨科手术机器
 1      西安凤城医院                                980.00            2022 年 5 月            正在履行
                                  人
                            骨科手术机器
 2      安徽省立医院                              1,500.00            2023 年 6 月            正在履行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上述
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核查,

                                               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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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九、
(一)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及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949.84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1,310.50 万元,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2021 年 8 月 16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
           次会议            日           2.《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二)监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2021 年 8 月 16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
           次会议            日           2.《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8-3-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及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
况未发生重要变化。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

     根据《2017 至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政府补助清单及有关政府补
助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
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拨款或批准单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21.6.30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位                 相关


即征即退增值税          106.98       780.8       419.48       616.97                  -   与收益相关


骨科机器人微创手
                                                                       北京市海淀区
术中心应用示范项             -           -             -    1,194.49                      与收益相关
                                                                           财政局
目补助摊销


重大前沿原创技术                                                       中关村科技园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             -    1,000.00   区海淀园管理       与收益相关
项目                                                                       委员会


医疗机器人技术协                                                       北京市科学技
                             -           -             -      915.00                      与收益相关
同创新平台研究                                                           术委员会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中国生物技术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             -      474.29       473.29       720.97                      与收益相关
                                                                         发展中心
项目补助摊销


微创骨科手术机器
人应用示范项目及                                                       中国生物技术
                             -        76.3       133.66            -                      与收益相关
其支撑技术研究补                                                         发展中心
助摊销


北京市 2018 年高精                                                                          与资产/
                                                                       北京市经济和
尖产业发展资金补            25       50.00        50.00       345.83
                                                                       信息化委员会        收益相关
助摊销




                                              8-3-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拨款或批准单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21.6.30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位             相关


基于 5G 技术的骨科
机器人远程手术研                                                       北京市科学技
                         56.25      213.75             -           -                  与收益相关
究与示范应用项目                                                         术委员会
资金摊销


                                                                       中关村科技园
海淀区产业发展专
                             -           -             -      100.00   区海淀园管理   与收益相关
项资金
                                                                           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资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           -             -       98.00   源配置与管理   与收益相关
项目后补助
                                                                             司


                         24.37       32.30             -           -                  与收益相关
机器人系统性能评
                                                                        科学技术部
估与临床试验摊销
                          2.58        3.42             -           -                  与资产相关


北京市医药协同科                                                       北京市科学技
                             -       13.33        13.33        13.33                  与收益相关
技创新补助摊销                                                           术委员会


北京市创新品种研                                                       北京市科学技
                             -           -             -        6.40                  与收益相关
究补助摊销                                                               术委员会


个体化、智能化人体
经络穴位标记、定
                          26.4       57.20             -           -    科学技术部    与收益相关
位、导航的关键技术
研究课题摊销


肺部肿瘤精准穿刺
                                                                       北京市科学技
手术机器人研究摊            25       45.83             -           -                  与收益相关
                                                                         术委员会
销


天玑骨科手术机器                                                       中关村科技园
                             -           -       530.00            -                  与收益相关
人产业化建设补助                                                       区管理委员会


面向手术机器人应
                                                                       工业和信息化
用和大数据公共服             -      468.75       656.25            -                  与收益相关
                                                                         部科技司
务平台建设补助


医用机器人核心部                                                       中国生物技术
                          67.5      135.00        11.25            -                  与收益相关
件研发与应用                                                             发展中心


海淀区重大科技项                                                       中关村科技园
目和创新平台奖励             -       40.00        90.00            -   区海淀园管理   与收益相关
专项资金                                                                   委员会




                                              8-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拨款或批准单   与资产/收益
       项目          2021.6.30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位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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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内外专利预
                                -              -        20.00                 -   区海淀园管理   与收益相关
警专项资金
                                                                                      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                                                                  北京市海淀区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12.11                 -   社会保险基金   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贴                                                                            管理中心


科学技术部 2020 年
助力经济专项科技          12.5          12.50                  -              -    科学技术部    与收益相关
经费摊销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
                                                                                  北京市海淀区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32.51                  -              -   社会保险基金   与收益相关
2019 年度失业保险
                                                                                    管理中心
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北京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培训补                -       26.49                  -              -   源和社会保障   与收益相关
贴                                                                                      局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
委员会 2020 年中关                                                                中关村科学城
                                -      100.00                  -              -                  与收益相关
村科技型小微企业                                                                      管委会
研发补贴款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
化局高精尖专项资                -      800.00                  -              -                  与收益相关
                                                                                    信息化局
金补助


中关村孵化器平台                                                                  中关村科技园
                                -      190.00                  -              -                  与收益相关
项目经费补助                                                                      区管理委员会


骨科手术机器人标
准体系建设及示范           5.9                 -               -              -    科学技术部    与收益相关
应用研究补助


工信部 2020 年产业
基础再造和制造业                                                                  工业和信息化
                        775.00                 -               -              -                  与收益相关
高质量发展专项补                                                                    部科技司
助


基于临床场景的医
                                                                                  北京市科学技
用机器人医工转化         75.00                 -               -              -                  与收益相关
                                                                                    术委员会
平台


其他                    105.82          25.43           10.15          10.76           -         与收益相关


       合计          1,308.29       3,577.99        2,419.51       5,021.75            -              -


                                                    8-3-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纳税申报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
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管理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未因税务
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检索核查,发行人自《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
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
罚。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产
品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核查,截至


                                     8-3-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2. 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核查,自《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到处罚
的情况。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核查,自《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
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十四、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
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
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



                                   8-3-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
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张鼎城




                                                   经办律师:

                                                                      黄丽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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