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智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22-0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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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10488-18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再融资办
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2021年8月12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51号)的要
求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于2021年9月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
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上交所于2022年1月25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本
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为
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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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
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二)》。除
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
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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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二“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
公司“安徽天智航”,项目实施地为“运营中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项目运
营实施的具体地址,是否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本项目运营实施的具体地址,是否取得相关土地使用
权证
根据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募
投项目二“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运营实施的具体地址为:合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宿松路以西、紫蓬路以南合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安徽天智航与安徽智信
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网签手续,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049996号),证载权利
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规划及
建设等手续文件及书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对应的房屋建设手续齐全,房屋建
筑工程已完工,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及其他验收备案手续,待前述程序完成后申
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公司预计在2022年上半
年取得产权证书,上述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
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二、核查程序
1. 查阅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以及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文件,确认“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运营实施的具体地点;
2. 查阅安徽天智航与安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安
徽智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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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确认“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相关不动产
权证书的取得情况。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募投项目二“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运营实施
的具体地址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紫蓬路以南合肥智能医疗器
械创新中心;上述募投项目对应房屋的相关竣工验收及其他验收备案手续正在
办理中,待办理完成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的取得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正本一式陆(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
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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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张鼎城
经办律师:
黄丽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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