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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智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2023-03-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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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 义............................................................... 2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8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1

四、结论意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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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认购邀请书》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申购报价单》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缴款通知》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认购协议》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
《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注册办法》         指
                          理委员会令第 206 号)

《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修订)》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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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细则》(上证发〔2023〕34 号)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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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488-21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认购及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认购配售相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
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对该等报告、报表、公告等相关文件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3.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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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
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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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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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
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
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 上交所的核准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和《关
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124 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公告《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三) 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2022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7 号),同意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
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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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一)发出认购邀请

       2023 年 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 8:30 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向 87
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本所律师审阅《认购邀请书》,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
件、发行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
对发行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追加认购程序、发行失败的处理措施、特别提示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
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T
日)上午 8:30 至 11:3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 16 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
价单》,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投资者
                                                         (元/股)           (万元)
  1              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2.60           5,000.00
  2                        张忠孝                                13.30           3,000.00
                                                                 12.80           2,500.00
  3              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80           3,000.00
                                                                 11.20           3,500.00
  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3.35           3,000.00
                                                                 12.93           4,300.00
  5                        UBS AG
                                                                 11.35           5,300.00
  6       远信中国价值成长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78           1,500.00
          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7                                                               11.78           1,500.00
                            金
                                                                  12.86           5,450.00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1           8,580.00
                                                                  11.98          10,420.00
                                                                  13.25           1,500.00
  9                         蔡秀清                                12.00           1,500.00
                                                                  11.16           1,500.00
                                                                  11.88           1,600.00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 3 号
  10                                                              11.58           1,8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28           2,300.00
                                                                  11.75           1,500.00
  1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50           1,500.00
                                                                  11.25           1,5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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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           2,770.00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85           3,970.00
                                                                  12.26          10,290.00
                                                                  12.99           1,500.00
  13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12.55           3,000.00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17           2,7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
  15                                                              13.13           5,1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3           5,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
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定价和配售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
主 承 销 商最 终确 定 本次 发 行 股票 的发 行 价格 为 12.53 元/ 股,发 行 数 量 为
29,545,09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0,199,990.23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 11 家获配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1            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990,422        49,999,987.66
   2                       张忠孝                         2,394,253        29,999,990.09
   3            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95,211        24,999,993.83
   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2,394,253        29,999,990.09
   5                      UBS AG                          3,431,763        42,999,990.39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49,561        54,499,999.33
   7                       蔡秀清                         1,197,126        14,999,988.78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8,395        39,699,989.35
   9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2,394,253        29,999,990.09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
   10                                                     4,070,231        50,999,994.4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9,623           2,000,076.19
                       合计                              29,545,091        370,199,990.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
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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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的规定。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

     配售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1 家认购对象
发出《缴款通知》,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
需支付的获配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签
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包含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发
行人和认购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等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23 年 2 月 24 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3)第 0885 号),截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主承销商指定的
股东缴存款账户合计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 370,199,990.23 元。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3)第 0622 号),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实际发行
股票 29,545,091 股,募集资金总额 370,199,990.23 元;扣除 10,443,396.23 元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59,756,594.00 元,其中
29,545,091.00 元计入股本,剩余 330,211,50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449,391,939.00 元。

     (六)承诺事项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
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若本次发行获得配售则
其获配份额在发行后的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
退出合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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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
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申购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
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
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
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类专业投资
者、II类专业投资者、III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
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
进型(C5)等五种级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不
允许参与本次申购,普通投资者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除外)、C2
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
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参
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均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具体核查结论如
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适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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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2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积极型(C4)               是
   4                       UBS AG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张忠孝                   激进型(C5)               是
   7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积极型(C4)               是
   10                      蔡秀清                  积极型(C4)               是
   1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积极型(C4)               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终获配的所有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
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
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忠孝、安徽邦泰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蔡秀清、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进行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其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
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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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4.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
9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享盈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达
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
享通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博鑫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全盈象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58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毅远定增 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宜庆礼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悬铃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2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2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5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成
桐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9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哈德逊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开赢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磐恒金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添盈增利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玉泉 11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信长盈 8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金牛二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壹仙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利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
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7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5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3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3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启星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玉隐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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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5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8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
江 38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40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 5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
金浦江 52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8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
基金浦江 58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9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
德基金浦江 6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6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76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78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8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7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9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2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股债平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6.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LN540;其管理人为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03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对象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张送根先生。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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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
得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
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 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
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
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
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
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
《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3.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
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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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杨 兴 辉




                                          承办律师:

                                                             张 鼎 城




                                         承办律师:

                                                                黄 丽 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