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688283 证券简称:坤恒顺维 公告编号:2022-02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都坤恒顺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拟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订本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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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4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他情形的除外。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
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 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资产 1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产 10%的担保;
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的担保;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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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通过。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过。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
总披露前述担保。 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供反担保。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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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9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10 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11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算;
……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均为普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均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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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股份,没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股股份,没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13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删除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原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现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14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原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现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15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
……
原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现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务:……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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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 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
义务; 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 ……
原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照法律、 现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照法律、行
17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现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原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权:……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8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
奖惩事项;
……
原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现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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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资助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分期实施交易的,
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前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
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三)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
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
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项
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
20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删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
21 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删除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现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22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序,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
现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23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和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现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原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24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现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25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务合同规定。 规定。
现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26 新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现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27 事。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现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28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原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现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29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现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30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披露中期报告。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现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31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现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32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上海证券交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息的媒体。 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现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33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34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程备案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
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二、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述治理制度需要提交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