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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坤恒顺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0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
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
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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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
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
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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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度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和具体实施。公
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
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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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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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第二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筹措资金;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
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投资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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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总经理办公室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
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
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
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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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
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
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四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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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四十四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
性研究 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档案等所有
文件正本,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
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总
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
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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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制度的修订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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