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坤
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顺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对坤恒顺维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2 年 1 月 5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坤恒顺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09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共募集资金 70,98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194.25 万元,并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84,000,000 股,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
出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吉林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
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6、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文军和董事、核心
技术人员王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
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6、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黄永刚、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
书赵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
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3.8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方式 (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
张吉林 人、董事长、总经 25,040,296 2025 年 2 月 15 日 2025 年 8 月 15 日
持股
理、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黄永刚 董事、副总经理 5,089,632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
持股
董事、副总经理、核 直接
李文军 1,533,120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
心技术人员 持股
直接
王川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306,628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
持股
直接
牟兰 财务负责人 102,203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
持股
直接
赵燕 董事会秘书 53,934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
持股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英才 朱炳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