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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铁电气:高铁电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1-14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
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
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
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
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
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
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
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名或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
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
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
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
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
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
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
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
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
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
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
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5天内
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
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
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
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
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
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
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
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