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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橙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1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
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金橙子是国内领先的激光加工控制系统企业之一,长期致力于激光先进制造
领域的自动化及智能化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加工设备运动控制系统的研发
与销售,并能够为不同激光加工场景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公司选取营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
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
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
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
绩考核指标,并设置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
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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