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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瀚深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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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
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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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
 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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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日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码、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签署日期,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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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
纪要或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依法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
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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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
则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
会负责解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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