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沪法意[2022]字第 20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18层 200120 电话:021-3886 2083 传真:021-3886 228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字第 204 号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艳伟、丁沫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8),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 北洼路 45 号 C 栋 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跃主持,会议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77,230,37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454% 。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 2,647,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非累积投票 方式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87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8,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张跃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302,72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3,39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 选举魏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302,35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3,034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3 选举孙喆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301,99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2,66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张连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221,31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1,997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 选举郭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9,220,58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1,267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王洪利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220,954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 选举王欢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9,220,954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