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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瀚深度: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688292           证券简称:浩瀚深度           公告编号:2022-020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
“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714.6667 万股的
1.909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浩瀚深度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
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714.6667 万股的 1.9090%。本次授予
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8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440 人)的 13.18%。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魏强       副董事长、总经理          18.00        6.00%          0.1145%
  2       陈陆颖             副总经理            12.00         4.00%          0.0764%

  3       窦伊男             副总经理            12.00         4.00%          0.0764%

  4        张琨              副总经理            12.00         4.00%          0.0764%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5       冯彦军                                 12.00         4.00%          0.0764%
                        理兼财务负责人

  6        于华             系统架构师            6.00         2.00%          0.0382%

  7        程伟           合肥子公司经理          5.00         1.67%          0.0318%

  8       刘少凯          应用产品部经理          8.00         2.67%          0.0509%

                      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兼
  9       李现强                                  8.00         2.67%          0.0509%
                        行业产品部经理

                   小计                          93.00        31.00%          0.5918%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07.00        69.00%          1.3172%
                (49 人)

                   小计                         207.00        69.00%          1.3172%

                   合计                         300.00      100.00%          1.90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2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12.25
元/股: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7.67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9.33%;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8.07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7.79%;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6.9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2.10%;

    截止目前,公司上市尚未满 120 个交易日。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0%;或
                   (2)以 2022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或
                   (2)以 2022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32%;或
                   (2)以 2022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Am)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
                         85%≤A/Am*100%<100%                  X=85%
   利润增长率(A)
                            A/Am*100%<85%                      X=0


    公司根据上述指标对应的完成程度核算归属比例,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
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
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4 个档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归属比
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第二类限制性
                绩效评定     A            B           C           D
     股票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
增加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纯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2、降低授予
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
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3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7.87 元/股(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7.87 元/
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17%、14.61%、16.3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 年、
2 年、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 1 年、2 年、3 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9%、0.49%、0.49%(采用公司最近一期的股息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授予日在 2023 年 1 月初,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 1,803.30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
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万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00.00              1,803.30        1,148.40    462.00     192.90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
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
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归属条件,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
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
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
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
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
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
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
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退休后未与本公司签订
返聘劳务合同,或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