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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深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浩瀚深度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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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5 号 C 栋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63,91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8.31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883,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8.7431%。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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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34,534 股,反对 213,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34,534 股,反对 213,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734,534 股,反对 213,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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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73,734,534 股,反对 213,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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