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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浦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3-01-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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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 月 16 日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的
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奥浦迈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
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奥浦迈提供的与题述事

                                                         1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还
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奥浦迈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奥浦迈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
办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浦迈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
告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 908 弄 28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奥浦迈提供的网络投
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0,708,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854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武     成 律师                      李怡垚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