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大全能源”)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担 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 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 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 A 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 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 3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4)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10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 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投新材料基金”)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 2-3 合 阿 布 达 比 投 资 局 ( Abu Dhabi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3 Investment Authority)(以下简称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ADIA”)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4 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清能云创”)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6 (以下简称“华电资本”)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7 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8 简称“中国人寿”)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9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10 简称“中金财富”或“保荐机构跟投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子公司”)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4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深创投新材料基 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6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926Y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出资额 2,75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注册地址 290301 单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非证券 业务投资、股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 经营范围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LT172,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 (2)出资结构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深创投新材料基 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创投红土 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5 黄楚龙 100% 深圳市人民政 深圳市星河投 周永伟 周少明 周少雄 府国有资产监 黄楚龙 黄楚龙 资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 1.05% 98.95% 100% 37.82% 31.09% 31.09% 100% 深圳市人民政 深圳市资本运 深圳市福田区国 深圳市人民政 星河控股集团 深圳市星河投 福建七匹狼集 黄楚龙 黄德安 府国有资产监 周永伟 周少明 周少雄 林立 钟菊清 营集团有限公 有资产监督管理 府国有资产监 深圳市财政局 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 司 局 督管理委员会 100% 95.38% 3.85% 0.62% 0.15% 100% 82.86% 5.71% 5.71% 5.71% 99.90% 0.10% 100% 100% 100% 中兴通讯股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 深圳能源集团 广东电力发展 广深铁路股份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000063.SZ 深圳市引导基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 深圳市星河房地 深圳市资本运营 司(600635.SH 股份有限公司 七匹狼控股集团 深圳市立业集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鑫投 深圳市福田投资 深圳市盐田港 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局 00763.HK) 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局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开发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01635.HK) (000027.SZ) 股份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000539.SZ) 资有限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601333.SH) 100% 92.21% 5.45% 100% 28.20% 20.00% 12.79% 20.00% 5.03% 4.89% 4.89% 3.67% 3.31% 4.89% 2.33% 1.40% 0.23% 100% 深圳市引导基金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 深圳市罗湖引导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 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理(深圳)有限公司 7.27% 5.45% 3.64% 1.32% 81.82% 0.50%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 伙) 6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持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 81.82%出资份额,国家制 造业基金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央汇金 梧桐树投资 全国社会保 中保投资有 投资有限 平台有限责 障基金理事 财政部 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任公司 会 27.19% 1.59% 100% 36.54% 34.68% 中保投资 中保投资有限 (北京)有 财政部 责任公司(GP) 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50% 50% 100% 100% 中国保险投资 国开金融有限 中国烟草总公 其他 16 名股 基金二期(有限 责任公司 司 东 合伙) 15.29% 13.59% 10.19% 10.19% 50.75%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7 注 1: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全资子公司; 注 2: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请见本第(一)部分“4、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注 3: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16 名股东包括:(i)国有企业北 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6.7935%;(ii)国有企业浙江制造业转型升级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7935%;(iii)国有企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 6.7935%;(iv)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 6.7935%;(v)国有投资平台重庆战略性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3967%;(vi)国有企业四川创兴 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3967%;(vii)国有企业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 3.3967%;(viii)国有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3967%; (ix)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持股 3.3967%;(x)国有企业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持股 3.3967%;(xi) 事业单位泰州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持股 1.3587%;(xii)国有企业中国第一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0.6793%;xiii)国有企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0.3397%; (xiv)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0.3397%;(xv)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 0.3397%;(xvi)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0.1359%。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系根据国务院批复,由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 20 名股东发起,主要宗旨是围绕制造业战略性、基础 性、先导性领域,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核心关注新材 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等方向,服务国家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国家制造业基金注册资本 1,472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425)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 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质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1)首先,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拥有深创投新材料 基金的 81.82%的出资份额,享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绝大部分收益。同时,深 8 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出具了《一致行动声明》,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 上,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保持 一致行动。 2)其次,从投资决策及流程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 6.4 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委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 会议事规则应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其认可;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 每一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至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 投资项目特定方面存在异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不得就该等项目开展投资,如国 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无异议的,应出具确认函。根据国家制造业转 型升级基金于 2020 年 12 月出具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特定投资载体投资 项目投决阶段合规性自查表接收确认函》(制基函[2020]76 号),国家制造业转 型升级基金已同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3)最后,从管理人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目前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 管理人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通过遴选方式而确定。根据深创 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 10.1.1 条的约定,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根据合 伙协议的约定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示 设立,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特定投资载体,主要承担以无机非金属及前 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任务,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新材料 领域内的布局和延伸。在本次大全能源科创板 IPO 战略投资项目中,由于投资 领域的分工规划,大全能源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股权投 资的投资领域,而属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进行股权 投资的投资领域,因此由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承担本次投资的投资任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 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9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 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 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 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授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全国社保基金一 一零组合,授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授权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一 一零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以 下统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组合资金权 益归属的确认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书面确认,社保及养 老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 2000 年 8 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 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 金及其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 10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社保 及养老基金所有。 3、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1)基本情况 根据 ADIA 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注册地址 211 Corniche Street, PO Box, 3600,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08AS0073 (2)股权结构 经 ADIA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DIA 的控股股东为阿布扎比 酋长国政府。AD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11 (3)关联关系 经 ADIA 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ADIA 持有发行人母公司 Daqo New Energy Corp.1.4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ADIA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 ADIA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 ADIA 签署了《战略合作 备忘录》,发行人与 ADIA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光伏多晶硅 业务合作:ADIA 是阿布达比酋长国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是中东地区 最大主权基金。中东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是全球光伏装机成本最低的地区之一, 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双方合作有利于推动国内光伏产业在中东地区的业务发展。 中东地区亦有意发展光伏制造业。在全球碳中和背景下,发行人国际化战略将迎 来高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双方在海外业务拓展方面有良好的合作前景。ADIA 将 依托自身在中东地区的背景和资源优势,在政府沟通、供应链完善、管理团队等 方面为发行人提供支持,协助发行人在海外尤其是中东地区的业务拓展,加速发 行人国际化战略落地,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2)半导体材料业务合作: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为年产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计划新增半导体级多 晶硅产能 1,000 吨/年,对加快实现半导体级多晶硅进口替代、保障半导体材料供 应安全具有重要意义。ADIA 在亚太以至全球范围的半导体产业均有投资布局。 ADIA 将推动并促成旗下已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就半导体材料领域开展多方 面业务合作,与发行人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包括协助发行人寻找半导体材料 的下游晶圆客户,推动半导体材料在晶圆客户中的认证,打通半导体材料领域人 才交流通道,在人才引荐、技术交流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等。 ADIA 是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 成立于 1976 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ADIA 管理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 12 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 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ADIA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ADIA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 ADIA 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 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 理局已取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1 年 5 月)》,并根据 ADIA 出具的承诺函,ADIA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保投基金 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出资额 5,875,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13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 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14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15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司 1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14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2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2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2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26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2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2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0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3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32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3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3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7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8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39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司 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41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司 42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4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48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49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 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 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有限以 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无法 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 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有限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16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 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 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国铁建重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425)、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 2020 年度财务报表, 中保投基金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 承诺认购金额。 5、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17 根据清能云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清能云创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清能云创的基本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B7CA0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电投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伏程红)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 6262 号查验库办公区 202 室(天 注册地址 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3938 号)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 经营范围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清能云创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清能云创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 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QS891,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清能云创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清能云创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电投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电投清洁 能源公司”)为清能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为“国电集团”)间接持有国电投清洁能源公司 100%股份;且国电集团通过 国电投清洁能源公司、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控制清 能云创 66.78%出资份额。因此,清能云创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能云创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18 云南省国资委 90% 国务院国资委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100% 公司 100% 75% 83.08%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 司 理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限公司 99.87% 0.13% 公司 100% 99.95% 100% 国电投清洁能源基金管理 0.05% 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 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有限公司 限合伙) 限合伙) 司 管理人 0.3322% 49.8339% 16.6113% 33.2226%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 (天津)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9 注:股权结构图中虚线表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所控制的股权比例的合计,即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5%股份,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 制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份。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清能云创确认,清能云创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清能云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清能云创签署了《战略 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清能云创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产业 链合作。A.国电集团旗下黄河公司子公司西安太阳能电力公司已有 2,000 吨电子 级多晶硅料的产能,结合此次发行人募投项目之一的 1,000 吨电子级多晶硅,未 来双方可在技术提升、产能建设方面开展全面的合作;B.国电集团黄河公司、中 央研究院下属新能源科技公司都在积极推进 TOPCon、IBC、HJT、C-HJT 等新 型电池组件的研发和量产,这些都需要高质量的多晶硅料的供应,未来双方可在 联合推进新型电池片的研发和生产。2)发行人多晶硅料新建产能的绿电供应。 多晶硅料生产过程中需要耗用大量的电能,随着国家碳配额交易制度的落地,国 电集团作为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未来在发行人新建的产能中,可以向 发行人新建的多晶硅料产能供应低成本绿色电源。 国电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5 月,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 有限公司重组组建,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拥有核电、火 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全部发电类型。截至 2020 年年底,国电集团电力 总装机 1.76 亿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 56.09%,其中,光伏装机规模超过 3000 万千瓦,世界排名第 1。国电集团的注册资本为 3,500,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135,710,040 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2,641,527.70 万元、27,223,992.26 万元和 27,822,779.02 万元,因此国电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国电投清洁能源公司为清能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电集团间接持有国电投清 洁能源公司 100%股份;且国电集团通过国电投清洁能源公司、国电投三新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 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控制清能云创 66.78%出资份额。因此,清能云 创属于大型企业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 20 因此,清能云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 定,清能云创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清能云创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清能云创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清能云创的出资凭证,清能云创的流动 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电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华电资本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华电资本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5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10934801X 法定代表人 褚玉 注册资本 1,13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195 室 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经营范围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21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电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电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华电资本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为华电资本的控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为华电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华电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华电资本确认,华电资本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电资本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华电资本签署了《战略 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华电资本拟继续在清洁能源、综合能源利用等方面开展 合作:(1)在清洁能源方面,双方合作在清洁能源资源禀赋优异区域进行投资, 其中以发行人为主投资多晶硅项目;华电资本与发行人合作设立主体投资新能源 项目,双方共同协调电网公司将新能源项目所发清洁能源以直供或者其他方式用 于多晶硅生产,实现以清洁能源生产多晶硅,多晶硅用于清洁能源生产的循环利 用。(2)在综合能源利用等方面,一直以来发行人通过投资先进产能、改良生 产工艺等措施不断降低多晶硅生产能耗成本,2020 年其动力成本占生产总成本 30%多。未来华电资本将借助集团在综合能源利用方面的经验与发行人进行合作, 提供能源综合利用解决方案,进一步其降低其生产能耗水平。双方合作将打破原 有能源品种单独规划、单独使用的传统模式,实现“源网荷储”能源各环节的协 调以及生产侧和消费测的互动。 22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电集团”)是 2002 年底国家电力体 制改革组建的国有独资发电企业,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作 为五大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华电集团资产分布在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华电集团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 H 股、A 股上市公司(A 股股票代码 600027,H 股股票代码 01071),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 H 股上市公司(H 股股票代码 0081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B 股上市 公司(A 股股票代码 600726,B 股股票代码 900937),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 600268)、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 002039)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 600396)为 A 股上市公 司。2020 年,华电集团营业收入 2,353 亿元,净利润 125 亿元。2019 年华电集 团在世界 500 强排名 386 位。华电资本成立于 2007 年 5 月,注册资本 113 亿元, 由华电集团 100%控股。华电资本是华电集团金融发展和资本服务的核心平台, 负责推进集团金融机构发展,管理集团参股金融股权,开展投行、投资、融资和 理财顾问等业务。因此,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华电资本属于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华电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华电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华电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电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华电资本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 报表(合并),华电资本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 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3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保寿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保寿险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太保寿险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11 月 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注册资本 84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 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 经营范围 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 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 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太保寿险系依法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太保寿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保寿险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为 太保寿险的控股股东,太保寿险无实际控制人。太保寿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24 国务院 100% 中国烟草总公司 10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 中国烟草总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公司 100% 100% 100% 12% 上海市国有资产及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 红塔烟草(集团) 红云红河烟草(集 单独管理委员会 公司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0% 100% 75% 13%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 申能(集团)有限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 云南合和(集团) 公司(601601.SH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拟改 02601.HK) 98.29% 0.55% 0.54% 0.37% 0.2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25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太保寿险确认,太保寿险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13 日,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 也是首家在上海、香港以及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2001 年,根据中国国务 院和中国保监会分业经营机构体制改革的批复,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更名为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多元化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 险、财产保险等,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 托凭证(GDR)。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太保资产总计 177,100,400 万 元;净资产总计 22,083,500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42,218,200 万元、净利润总计 2,535,200 万元,保险业务收入 36,206,400 万元,其中寿险收入 21,195,200 万元, 产险收入 14,773,400 万元。综上,中国太保系在上海、香港以及伦敦三地上市的 大型保险公司,太保寿险为中国太保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 业。 因此,太保寿险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规定,太保寿险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26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太 保寿险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受托资金 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太保 2020 年年度报告,太保寿险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 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国人寿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王滨 注册资本 2,826,470.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 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 经营范围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人寿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为中国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27 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 100% 中国平安人寿保 汇添富基金-工商银 中国工商银行-上 中国人寿保险(集 HKSCC 中国证券金融股 中央汇金资产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 中国国际电视总 中国核工业集团 险股份有限公司 行-汇添富-添富牛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其他公众股东 团)公司 Nominees Limited 份有限公司 理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53 号资产管理计划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8.37% 25.92% 2.56% 0.42% 0.17% 0.10% 0.05% 0.04% 0.04% 0.03% 2.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国人寿确认,中国人寿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先后在境外和境内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寿品牌连续 14 年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 500 强》,位列第 127 位,并蝉联世界品牌实验 室(World Brand Lab)“2020 年(第十七届)中国 500 最具价值品牌”榜单,位 列第 5 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寿总资产达 42,524.10 亿元,位居国 内寿险业首位,营业收入总计 8,249.61 亿元。2020 年底中国人寿总市值达 1,389 亿美元。因此,中国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人寿的确认,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 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国人寿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中 国人寿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受托资金 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中国人寿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 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9 9、 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 下: 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产品名称 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F076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3 月 23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22 日 到期日 2031 年 3 月 22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 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1 号资管 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1 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 1 号资管计划 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 1 号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 《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1 号资管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 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 为 1 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1 号资管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 1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 号资管计划总规模、单个 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 1 号资管计划总金额限制等) 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 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9)如委托财产 30 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 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 产承担;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1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发行 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 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 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正式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 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 签署了劳动合同。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 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1 号资管计划具有 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2)1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 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1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31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注册地址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经营范围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中金 财富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32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截至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中 金财富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 的限售期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50%限售期为 12 个月,50% 1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限售期为 36 个月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2-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12 个月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 12 个月 2-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12 个月 50%限售期为 12 个月,50% 3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限售期为 36 个月 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2 个月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5 18 个月 伙) 6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8 个月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 个月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 个月 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9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4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 格的相关规定。 33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5.58%。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为 192,500 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000 万股, 占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进行回 拨。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安排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 明理由。 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指引》, 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 为 5.00%,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 跟投比例为 4.00%,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 的,跟投比例为 2.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即 1,500 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 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亿元) 34 承诺认购金额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亿元) 1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7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2-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1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 0.5 2-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2 3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5 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 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5 1.95 伙) 6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 9 合资产管理计划 规模确定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 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 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 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5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说明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 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 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 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该等投资者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 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 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 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 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 外;(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 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6 37 附件 1:中金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人员名单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周强民 董事、总经理 1,550 4.23% 高级管理人员 2 曹伟 董事、副总经理 927 2.53% 高级管理人员 3 苏仕华 副总经理 900 2.46% 高级管理人员 4 王西玉 副总经理 200 0.55% 高级管理人员 5 冯杰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100 5.73% 高级管理人员 6 胡平 副总经理 850 2.32% 高级管理人员 7 谭忠芳 副总经理 1,050 2.86% 高级管理人员 8 张吉良 监事会主席、法务部经理 3,000 8.18% 核心员工 9 段莉雯 内控监督部副经理 2,230 6.08% 核心员工 10 邓军 财务部经理 1,800 4.91% 核心员工 11 牟万祥 设备部经理 1,200 3.27% 核心员工 12 阮江海 电气车间主任 857 2.34% 核心员工 13 于生海 质量部经理 620 1.69% 核心员工 14 罗灯进 总经办项目管理总监 600 1.64% 核心员工 15 赵云松 技术部经理 585 1.60% 核心员工 16 祝明勇 销售部销售经理 460 1.25% 核心员工 行政人事部总经理秘书兼 18 杨呈杰 390 1.06% 核心员工 行政人事部经理助理 17 张诗华 产品整理车间主任 380 1.04% 核心员工 19 莫可璋 还原二车间主任 370 1.01% 核心员工 20 孙国平 电气车间副主任 365 1.00% 核心员工 21 陈旭 行政人事部经理 350 0.95% 核心员工 22 李勇志 采购部经理 340 0.93% 核心员工 23 郑盛涛 技术部副经理 320 0.87% 核心员工 24 朱文刚 总经办安环总监 320 0.87% 核心员工 25 李光平 尾气回收二车间主任 310 0.85% 核心员工 26 李威远 设备部副经理 300 0.82% 核心员工 产品整理车间设备主任助 27 许建平 300 0.82% 核心员工 理 28 李亮 冷氢化一车间设备副主任 295 0.80% 核心员工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29 汪仁勇 冷氢化一车间主任 270 0.74% 核心员工 三氯氢硅车间工艺主任工 30 程平 270 0.74% 核心员工 程师 31 代明军 产品整理车间工艺工程师 255 0.70% 核心员工 32 管世鸿 监事、总经办党总支书记 250 0.68% 核心员工 三氯氢硅车间工艺主任助 33 谢茂伟 250 0.68% 核心员工 理 34 方蕾 生产部库管班长 250 0.68% 核心员工 35 汪华明 安环部副经理 247 0.67% 核心员工 36 秦学龙 还原一车间安全工程师 245 0.67% 核心员工 37 苏红 采购部安装造价工程师 245 0.67% 核心员工 38 翟占利 精馏二车间主任 240 0.65% 核心员工 三氯氢硅车间工艺主任助 39 陈洪建 240 0.65% 核心员工 理 40 韩垒 信息部主任工程师 230 0.63% 核心员工 41 于建阁 行政人事部经理助理 220 0.60% 核心员工 42 王乐 公用工程车间主任 220 0.60% 核心员工 43 黄德波 机修车间主任助理 215 0.59% 核心员工 44 杨荣华 施工管理部施工副经理 210 0.57% 核心员工 45 张新龙 精馏一车间主任工程师 210 0.57% 核心员工 46 王安宁 财务部研发管理会计 205 0.56% 核心员工 47 邹益真 公用工程车间三班副班长 200 0.55% 核心员工 施工管理部设备专业工程 48 李峰 200 0.55% 核心员工 师 49 程锦鹏 机修车间主任 200 0.55% 核心员工 50 陈文吉 技术部副经理 200 0.55% 核心员工 51 杨泽天 还原二车间主任工程师 200 0.55% 核心员工 52 韦小兵 信息部经理 190 0.52% 核心员工 53 史红丽 财务部复核会计 185 0.50% 核心员工 54 张万里 产品整理车间副主任 180 0.49% 核心员工 55 周欣 仪表车间副主任 180 0.49% 核心员工 产品整理车间工艺主任工 56 李霖 180 0.49% 核心员工 程师 57 李先儒 还原二车间质量工程师 180 0.49% 核心员工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58 车传伟 仪表车间主任助理 180 0.49% 核心员工 三氯氢硅车间工艺主任工 59 张立伟 175 0.48% 核心员工 程师 60 郑海洪 还原二车间工艺副主任 175 0.48% 核心员工 产品整理车间工艺主任助 61 吴家明 175 0.48% 核心员工 理 62 马伟春 生产部科长 175 0.48% 核心员工 行政人事部人才发展科科 63 耿伟伟 170 0.46% 核心员工 长 64 刘川 精馏二车间设备副主任 170 0.46% 核心员工 65 何爱 信息部经理助理 170 0.46% 核心员工 66 喻春城 生产部白班调度 165 0.45% 核心员工 67 蔡春洪 冷氢化一车间主任助理 160 0.44% 核心员工 68 何春 冷氢化二车间主任 160 0.44% 核心员工 69 尚鹏翔 质量部过程分析工程师 160 0.44% 核心员工 70 曾祥辉 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150 0.41% 核心员工 71 肖彪 设备部设备主任工程师 150 0.41% 核心员工 72 李双江 仪表车间副主任 150 0.41% 核心员工 73 莫银飞 还原一车间工艺副主任 150 0.41% 核心员工 74 朱轲 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助理 145 0.40% 核心员工 75 赵宏天 安环部主任工程师 142 0.39% 核心员工 76 田先瑞 生产部副经理 140 0.38% 核心员工 77 苟才江 仪表车间主任工程师 140 0.38% 核心员工 78 罗佳林 生产部经理 135 0.37% 核心员工 79 田磊 设备部设备工程师 135 0.37% 核心员工 80 柴宏伟 施工管理部施工经理 130 0.35% 核心员工 81 樊晶 技术部副经理 130 0.35% 核心员工 82 邓远红 质量部经理助理 130 0.35% 核心员工 83 丁建 还原一车间设备副主任 130 0.35% 核心员工 84 刘英 还原一车间设备工程师 125 0.34% 核心员工 85 候思镇 冷氢化二车间主任工程师 125 0.34% 核心员工 86 戚洋波 产品整理车间设备工程师 123 0.34% 核心员工 87 赵成武 生产部科长 122 0.33% 核心员工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88 杨小军 销售部销售内勤科长 120 0.33% 核心员工 89 李传国 公用工程车间四班班长 120 0.33% 核心员工 三氯氢硅车间安全主任工 90 刘刚 115 0.31% 核心员工 程师 冷氢化一车间安全主任工 91 巴金 115 0.31% 核心员工 程师 92 青治钢 产品整理车间安全工程师 114 0.31% 核心员工 93 李豪杰 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112 0.31% 核心员工 冷氢化一车间工艺主任工 94 袁徐兵 110 0.30% 核心员工 程师 95 杨伟 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110 0.30% 核心员工 产品整理车间工艺主任助 96 钟峥 110 0.30% 核心员工 理 97 何天鑫 设备部设备工程师 105 0.29% 核心员工 98 马锐 精馏一车间主任 102 0.28% 核心员工 99 王帅男 施工管理部计划工程师 102 0.28% 核心员工 100 刘华鹏 技术部主任工程师 100 0.27% 核心员工 101 张华 还原二车间设备主任助理 100 0.27% 核心员工 102 钟金伟 仪表车间主任 100 0.27% 核心员工 103 何泳 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100 0.27% 核心员工 104 何志华 产品整理车间设备副主任 100 0.27% 核心员工 105 杨涛 还原一车间主任 100 0.27% 核心员工 106 丁胜 公用工程车间三班班长 100 0.27% 核心员工 107 郭英豪 精馏二车间安全工程师 100 0.27% 核心员工 108 刘翠 质量部副经理 100 0.27% 核心员工 109 梁波 还原二车间工艺副主任 100 0.27% 核心员工 施工管理部焊接专业工程 110 胡朋 100 0.27% 核心员工 师 111 赵春云 生产部主任工程师 100 0.27% 核心员工 112 吴科 质量部经理助理 100 0.27% 核心员工 113 刘旭东 还原一车间工艺工程师 100 0.27% 核心员工 114 万军华 三氯氢硅车间主任 100 0.27% 核心员工 总计 36,658 100.00% 注 1: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以上比例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