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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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
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
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
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
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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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7 日
召开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3 月 16 日和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线上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
上海市近期疫情形势严峻,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会议改为视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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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25,000,000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5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656,25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8%。
2、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本所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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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线上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线上会议表决结果未
提出异议。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8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8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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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8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96,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96,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27,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128,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7,8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92%;反对128,43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55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8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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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59,5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97%;反对88,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3%;弃权8,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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