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大全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07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1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通
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具体开立募
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核发《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9 号),同意
公司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12,396,21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1.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74.85 元,,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63,227,799.8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936,772,174.98 元。2022 年 6 月 29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上述募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
(22)第 0029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
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全”)
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与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年产 10 万吨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08793155556 高纯硅基材
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分行
料项目
年产 10 万吨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55675254836 高纯硅基材
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支行
料项目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
3 991904088810666
有限公司 石河子分行 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甲方)与上述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玮 、 张志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