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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全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0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789 人调整为 78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71.50 万股调整为 2,366.0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9 日,同意以 33.00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7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6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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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炼生                    姚毅                     袁渊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