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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德数控:科德数控关于修订《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1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2-025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份总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持股比例限制。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时披露: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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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八)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九)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发生的日常
    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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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真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9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因修订《公司章程》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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