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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德数控: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1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
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
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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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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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要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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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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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董事会办公室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部门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董事会办公室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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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部门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含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法律等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
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能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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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准备和组织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
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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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邮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网上平台、电话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予以发布。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一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主要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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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四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
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妥善保管。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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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
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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