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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德数控:科德数控股份有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11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三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 四 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 五 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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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
误导投资者。

    第 六 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 七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新产品相关信息;

    (二)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

    (三)获得科技类奖项、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
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
户项目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七)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境,不应
披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值作为战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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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目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
场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三)自愿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技

术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
在研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四)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从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
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
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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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
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
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露
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
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
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
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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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公司设置自愿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要
求。自愿披露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
管理。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对信息的接触人员设置权限,对相
关资料的查阅设置审批程序,公司建立知情人名单,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
诺或者协议等。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
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

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批准后提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相关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整理相关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
一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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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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