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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科亿:欧科亿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3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
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
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
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中
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能够
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公司 2022-2024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增长率
取值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
定,即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又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苏振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
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苏振华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苏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
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独立董事:易丹青、肖加余、欧阳祖友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