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方正承销保荐”) 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恒 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 号),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2,700 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10,73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198,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451%,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1,812,2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254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数量为 19 名,股份数量为 24,956,9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限售期为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1 (一)公司股东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源创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木利民、张珏、 安徽齐丰浩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凌文权、桑绿蓓、云南融源节能 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林林、贺维、李红梅、李鸿雁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 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3、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 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 所有。 (二)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 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单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 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钟穗丽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钟穗丽间接持有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穗丽离任后六个月 内,本单位不转让持有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5、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三)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 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现代服务 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 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木利民、桑绿蓓 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 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 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4,956,941 股,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例(%) (股) (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隆投资管理 1 4,981,944 6.23% 4,981,944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 2 2,472,821 3.09% 2,472,821 0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 3 2,197,188 2.75% 2,197,188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源创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合 4 1,714,152 2.14% 1,714,152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张珏 1,655,137 2.07% 1,655,137 0 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 6 1,616,560 2.02% 1,616,560 0 有限公司 7 凌文权 1,307,944 1.63% 1,307,944 0 8 桑绿蓓 1,190,376 1.49% 1,190,376 0 9 木利民 1,190,376 1.49% 1,190,376 0 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 10 1,190,376 1.49% 1,190,376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1,020,556 1.28% 1,020,556 0 伙) 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2 951,566 1.19% 951,566 0 伙) 13 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77,620 0.97% 777,620 0 14 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71,540 0.96% 771,540 0 15 张林林 643,907 0.80% 643,907 0 16 贺维 595,188 0.74% 595,188 0 4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例(%) (股) (股) 安徽齐丰浩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7 367,400 0.46% 367,400 0 (有限合伙) 18 李红梅 183,700 0.23% 183,700 0 19 李鸿雁 128,590 0.16 % 128,590 0 合计 24,956,941 31.19% 24,956,941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24,956,941 合计 24,956,941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流通时间等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方正承销保荐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