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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07-23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济南恒誉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采取各种方式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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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
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
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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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
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
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
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必
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
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组成,责任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有关人员,领导小组为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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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采取诉
讼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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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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