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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3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及其成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达的,自
传真发送成功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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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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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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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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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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