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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7-23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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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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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述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
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至第八条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至第八条。前述股权交
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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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适用第六条至第八条。

    第十二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
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
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开拓和联络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
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
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
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新项目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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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
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
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
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六条
第(二)项或者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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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六条至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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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必须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处
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
后果,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被投资
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
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济南
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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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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