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誉: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7-25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ST 恒誉 公告编号:2022-032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0 号)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2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40 号)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 ,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 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
未在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 2020 年、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4 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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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
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部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例如第二届
第十九次董事会未记录发言要点,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记录列席人员
及见证律师姓名等;公司章程未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53 号)第七十六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釆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1)号)
牛斌、钟穗丽:
前期,我局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环保或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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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 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
未在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 2020 年、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4 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
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
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牛斌作为恒誉环保董事长、钟穗丽作为恒誉环保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七十六条、《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
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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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公司董事长牛斌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钟穗丽女士高度重视《决定
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
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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