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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7-25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ST 恒誉         公告编号:2022-032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0 号)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2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40 号)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 ,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 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

未在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 2020 年、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4 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

                                     1
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

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部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例如第二届

第十九次董事会未记录发言要点,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记录列席人员

及见证律师姓名等;公司章程未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53 号)第七十六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釆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牛斌、钟穗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1)号)

    牛斌、钟穗丽:

    前期,我局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环保或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
    一、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2017 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

未在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充分披露该环保督察事项及该事项对公司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 2020 年、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4 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购买

投资产品,公司未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披

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牛斌作为恒誉环保董事长、钟穗丽作为恒誉环保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七十六条、《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

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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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牛斌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钟穗丽女士高度重视《决定

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

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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