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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9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8月8
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7 月 22 日审议通过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22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
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
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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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7 月 2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8 日 15:00 召开,召开地点为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 25 号绿地普利中心 48 层,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斌
先生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持股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554,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
37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72,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38%。




                                   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32
6,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0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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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46,32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32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数据如为小数的,系直接保
留四位小数,未进行四舍五入,弃权票所占比例系由 100%减去同意票及反对票
所占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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