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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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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迷
失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其为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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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
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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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有: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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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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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相关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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