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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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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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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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
“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上证e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e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将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将事先
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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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证e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告,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告。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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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协调公司与证监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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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主要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
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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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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