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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
关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
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关
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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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
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及时汇报独立
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
 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及时与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
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具体情况、解决对
策等。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纪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
 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并购
 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审计委员会出具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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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
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
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
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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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
报告相关事项》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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