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披露,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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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
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指: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交易”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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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条上款第(二)项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本制度所属“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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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八)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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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属“关联交易”包括: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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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
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时;
(三)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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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
要求时,公司将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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