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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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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现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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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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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
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

    (七)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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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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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其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违反本制度规定,在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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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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