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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
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
告文件的同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
司如发生前款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
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本制度的有关内容告知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
收非法所得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当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