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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2021年8月)2021-08-2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
持股 5%以上股东与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监高及大股东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
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在知悉董监高及大股东持股情况的前提下,统一为董监高及大股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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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及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
监高及大股东,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监高及大股东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
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
核。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
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交易所网站填报变动信息并按规定
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董监高及大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董监高及大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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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董监高及大股东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董监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实控人为 3 年);
    (二)董监高及大股东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监高及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监高、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大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大股东不得在下列时期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交易:
    (一)公司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姐妹不得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同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大股东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大股东应在当日书面通知董


                                  4
事会秘书;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十九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公司大股
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 董监高及大股东可减持股份数量: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转让比例限制;
    (四)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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