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5-11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2-01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实
现盈利前,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悦、严波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
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实现盈利前,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27,389 股。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
成后总股本为 121,309,554 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
核心技术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锐格合众、锐进合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1
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
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
发前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
市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
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2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
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王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3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
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铁军、王宁、吴雅
4
文、武沛杰、王炜、朱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
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
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5
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
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
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6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维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
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
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
7
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 2022 年 5 月 10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60.8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下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名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定
与公司关系 数量 数量 间接持股单位 数量
称 定到期日 到期日
(万股) (万股) (万股)
2025/04/07; 2025/10/07;
普源投资 控股股东 4,320.00 — — 4,32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实际控制人控
锐格合众 400.00 — — 40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制的合伙企业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实际控制人控
锐进合众 400.00 — — 40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制的合伙企业
2025/12/31 2026/06/30
普源投资、锐
实际控制人、董 2025/04/07; 2025/10/07;
格合众、锐进
王悦 事长兼总经理、 777.60 2,378.40 3,156.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合众、锐创共
核心技术人员 2025/12/31 2026/06/30
赢
实际控制人的 2025/04/07; 2025/10/07;
王铁军 一致行动人、董 1,051.20 1,036.80 普源投资 2,088.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事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实际控制人的
李维森 1,051.20 1,036.80 普源投资 2,088.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一致行动人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董事、高级管理
王宁 — 50.00 锐进合众 5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人员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董事、高级管理
吴雅文 — 50.00 锐进合众 5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人员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武沛杰 监事 — 3.00 锐进合众 3.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锐格合众、锐
王炜 监事 — 3.00 3.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进合众
2025/12/31 2026/06/30
2025/04/07; 2025/10/07;
朱锋 高级管理人员 — 50.00 锐进合众 5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2025/12/31 2026/06/30
8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名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定
与公司关系 数量 数量 间接持股单位 数量
称 定到期日 到期日
(万股) (万股) (万股)
2025/04/07; 2025/10/07;
高级管理人员、
严波 — 50.00 锐格合众 50.00 实现盈利前, 实现盈利前,
核心技术人员
2025/12/31 2026/06/30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
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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