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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29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所披
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的,视同公司发生重大
事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与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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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
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
登记。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
披露文件。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
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效沟通
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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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
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定
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且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
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
绩预告,预计中期和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的问
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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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
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应当备案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将董事会决议报送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
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交所制定的公告
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
登记后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资助;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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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
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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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五)董事会就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等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
    (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解聘或者聘任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述规定或上交所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
出现前条规定的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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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
公司;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上交所审核
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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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
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
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决议公告报上交所审核
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决议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
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由监事会主
席核签;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上交所审核
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
时。
    (二)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域、各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主动对外发布下列未公开信息
前,应及时发起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
    (1)公司的战略合作情况、促销信息、经销商会议、公告等;
    (2)公司对外招聘公告、广告宣传、政府会议及接待、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等;
    (3)采购公告、采购战略合作情况;
    (4)在研项目情况、研发进展、研发方向等;
    (5)参股公司对外发布与普源精电相关的全部信息;
    (6)拟在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B 站等官方媒体或新媒体渠道上首次发
表的任何信息或内容;
    (7)其他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及证券衍生品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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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体程序如下:
    (1)未公开信息应由该信息主要涉及的知情人或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
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业务域负责人签字或流程审
批后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材料后,应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
规定确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编制披露文件;
    (3)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文件后,经董事长确认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
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
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
料等;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适用于公司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一)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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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以便
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
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
息披露标准。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
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
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七)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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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
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公司有权视情节
轻重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文件、公告等
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建立书面原件档案与电子档案,分别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及档案管理系统,
保管期限为永久。

    归档工作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或相关文件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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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归档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及启用,应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查阅、启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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