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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29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信息报送及资
料填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该等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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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与公司关键财务报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净利润等,含公司级预算上述指标)、关键销售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整体客户信息、关键客户信息、销售价格体系、整体订单信息、整体发货信息、整体销
售预测信息、整体应收账款信息、整体经销商端库存信息等)、关键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整体供应商信息、关键供应商信息、采购价格体系、整体采购信息、整体库存信息、整体
应付账款信息等)、关键研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进度、技术研发进度、产品规划
路线图等),亦作为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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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披露定期报告;
    (九)   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
可转换债券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受
托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工作。
    前款所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此外,前款所述主体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
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在知悉本
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且其家属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则
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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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建立书面原件档案与电子档案,分别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及档案
管理系统,保管期限为永久。
    归档工作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或相关文件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公司已归档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及启用,应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查阅、启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
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
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
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移动存储
(U 盘及移动硬盘等)、网络云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
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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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失职,导致内幕信息泄
露,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
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及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二个工作日
内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
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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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名/法人名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知情人联
             知情人类型                                              职务/岗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YYYY-     证券账户   登记人   (YYYY-      备注
                                 称/政府部     份         部门                                         系电话
                                                                                                                  MM-DD)                         MM-DD)
                                  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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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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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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