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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科希德:赛科希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5  

                        文件编号:SUC/TG-01                                                     版本:A1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价值、保障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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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提升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通过
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信息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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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投资者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若发生
变更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前述沟通渠道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 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
平台及时查看并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
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五)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六)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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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积极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
的具体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媒体采访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
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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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档案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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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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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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